一、制订本管理办法必要性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工作,规范协作机构管理,根据《福建省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对外委托评审及付费管理办法》(闽财建〔2008〕141号)、《福建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协作机构管理办法》(闽财投审函〔2021〕81号)、《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文〔2021〕89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宁德市市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实际情况,制定了宁德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协作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以《福建省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对外委托评审及付费管理办法》(闽财建〔2008〕141号)、《福建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协作机构管理办法》(闽财投审函〔2021〕81号)、《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文〔2021〕89号)等有关规定为依据,共分二十六条,分别对协作机构的选取与终止、协作机构的委托方式与流程、协作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协作机构的付费与考核等作了相应规定。
(一)第1-4条,对暂行办法出台的目的依据、管理原则,本办法适用范围作了规定。解释了本办法所称的协作机构;解释了适用本管理办法的审核任务;简要阐述了审核任务的评审流程。
(二)第5-13条,对协作机构的选取与终止、协作机构的委托方式与流程作了规定。协作机构的选取,由评审中心按照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招标确定,合同服务期内发生违规情形的协作机构,评审中心按照有关规定解除合同关系。其中第11条,项目审核工作采取“随机轮候”的方式确定协作机构,即对所有协作机构随机依次委托项目,每个协作机构在一个轮候期内,只有一次获得委托项目的机会。项目委托工作在相关人员监督下通过当面摇号产生,每个项目确定1家协作机构,并当场电话确认其能否承接该项目,若选定的协作机构因故不能接受委托,则该协作机构在本轮候期内不能再参与摇号(下一个轮候期可继续参与摇号),并接着重新抽取协作机构,直至确定可承担委托任务的协作机构。项目抽取结束后,协作机构指定审核人员需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协审工作,并在项目审核结束后及时将项目档案整理、移交给评审中心。
(三)第14-25条,对协作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协作机构的付费与考核作了规定。协作机构需对受托的审核项目独立开展审核工作,严格遵守评审中心有关廉政规定,对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执业质量负法律责任。其中第23条,评审中心对协作机构实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单项业务考评和年度综合考评。单项业务考评就机构管理水平、审核工作时效等5个方面进行考评,评审中心每年度抽取20%的预算项目进行复审,每个协作机构在协作期内至少抽检1个项目,并按审核报告误差率对协作机构的审核质量进行认定,误差率在±3%(含)以内为合格,±3%(不含)~±10%(含)为不合格,超过±10%(不含)的为严重不合格。年度综合考评实行等级评分制,各协作机构1个考核年度内所有单项业务得分的算数平均值加上综合性考评得分在90分(含)以上为优秀,80分(含)到90分为良好,70分(含)到80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根据年度综合考评得分对协作机构进行排名,并在全市进行通报。对于一个考核年度内累计2个委托项目单项业务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或年度综合考评不合格的协作机构取消资格并终止合同,3年内禁止参与评审中心审核业务。
(五)第26条,对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及实施日期等其他相关事项进行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