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会同市卫计委制定了《关于完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的主要内容进行如下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及经费主要用于开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自2009年起,中央、省、市、县级财政每年预算安排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用于开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2017年,根据省财政厅、省卫计委要求,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卫计委拟定《关于完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管理的通知》,对资金进行规范管理。
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的概念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是指财政部门预算安排用于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专项资金。
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补助对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
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获得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在核定服务任务和补助标准、绩效评价补助的基础上,可统筹用于经常性支出。
2.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扣除项目服务使用的耗材费用、村卫生所项目补助、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补助、培训宣传等相关支出(支出率不得低于60%)后的结余,提取作为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的增量部分,提高参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3.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主要用于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完成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进行补助。对于空白村或确实无法完成40%左右工作量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乡村医生,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可委托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团队或邻近乡医兼职完成,但需签订委托协议,委托部分的补助经费列入承担相应任务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村卫生所管理。委托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团队完成的,相应补助经费要单列管理,按照乡村医生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经费支出,不列入委托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资总量,按照考核情况支付给任务完成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