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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财政局关于《宁德市市级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政府购买服务融资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16-05-27 17:37 来源:宁德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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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财政局关于《宁德市市级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政府购买服务融资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2016年5月,《宁德市市级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政府购买服务融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经宁德市财政局以宁财金[2016]1号印发。

一、起草背景      

去年以来, 在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不断规范和土地收储融资等新政实施的双重压力下,为确保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的顺利实施,市属国企和有关银行探索提出了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进行融资建设。政府购买服务融资无需抵押担保、操作较简单、利率低、期限长,是一种比较好的融资手段,但政府购买服务融资客观上会给财政支付能力带来潜在风险,要认真防范,先立规矩,稳步推进,为此,为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融资工作,按照市政府专题会议精神,起草了《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闽财综[2015]17号)等规定。

三、政策用途

规范市级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政府购买服务融资(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融资”)工作。

四、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政府购买服务融资模式的定义:即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对市政府计划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市政府授权相关机构作为项目采购主体,由采购主体依法确定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承接主体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组织实施,待项目交(竣)工交付后,采购主体向承接主体回购该项目。

(二)明确适用范围:

1、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拟采用政府购买服务融资以及市级相关部门办理筹融资业务,必须遵守本办法。

2、政府购买服务适用市级公益事业及基础设施项目,非政府投资项目不列入政府购买服务适用范围。

3、符合本办法规定、采用政府购买服务融资建设的项目,须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明确部门职责:

1、出资单位提出采用政府购买服务融资的情况评估,项目主管部门、市国资委负责初审工作。

2、市财政局负责按照年度土地出让收入、政府债券、城市建设发展基金等因素,对政府购买服务的财政承受能力等方面作出综合论证评估,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四)明确政府购买服务融资贷款还本付息责任主体:

政府购买服务融资贷款由承接主体负责按时还本付息,市财政根据年度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政府债券或城市建设发展基金等统筹安排采购资金。

(五)明确了实施程序:

1、出资单位提出采用政府购买服务融资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市国资委初审;

2、市财政局审核把关,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3、市政府批准同意采用政府购买服务融资建设;

4、采购主体依法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5、承接主体负责政府购买服务融资贷款还本付息;

6、市财政局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等规定统筹安排采购资金。

五、牵头单位和经办科室,联系电话:宁德市财政局金融债务科,2368001,传真:2823631。

六、咨询邮箱:ndjrzw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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