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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级卫生临床重点专科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16-05-06 17:05 来源:宁德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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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和加强市级卫生临床重点专科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宁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我们制定了《市级卫生临床重点专科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如下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共宁德市委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宁委〔2011〕32号)和2016年3月7日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研究卫生计生和医改有关问题专题会议纪要(〔2016〕21号)等相关规定,建设一批省内先进、市内领先、优势显著的临床重点专科,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经费,用于我市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市财政局会同市卫计委拟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资金进行规范管理。

二、补助资金的概念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推进市级卫生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的专项补助资金。

三、补助资金重点支持以下内容:

(一)学科建设关键设备的购置,关键设备购置费用不得超过总经费的50%;

(二)医疗技术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含进修(国内)、培训、学术交流;

(三)本专科的医疗质量控制工作;

(四)针对本专科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以临床应用为目标,有明确攻关方向的课题;

(五)临床诊疗(护理)技术开发。

五、申报程序

  项目申报采取择优推荐的方式。市属项目实施单位根据要求进行申报,市卫生计生委组织专家成立评审论证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研究提出符合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的项目,商市财政后联合下文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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