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信息 > 惠企政策 > 省委省政府及部门文件
闽财农〔2017〕15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农业(畜牧、茶业、农机)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农村发展局:
为加强现代农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农业厅重新修订了《福建省现代农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厅
2017年4月13日
福建省现代农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现代农业发展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现代农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发展,提升农产品质量,促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推动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等方面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应遵循公平公正、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讲求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包括:
(一)粮食生产与安全资金;
(二)特色现代农业发展资金;
(三)现代种业发展资金;
(四)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资金;
(五)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培育资金;
(六)农业农村信息化资金;
(七)绿肥及商品有机肥示范推广资金。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厅负责安排使用和管理。
第六条 省农业厅根据每年省委省政府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决策部署,以及重点工作任务,确定专项资金的扶持方向、内容。
第七条 专项资金根据支持内容的不同,可采取补助、贴息、奖励等方式。
第八条 专项资金根据实际情况可采用因素分配法、项目分配法等方式分配。
因素分配法是指按设定的因素和权重确定分配资金的方法。
项目分配法是指通过确定资金的支持范围、支持重点和支持方式分配资金的方法。
第九条 采取因素法分配的资金由省农业厅、省财政厅按照产业布局、农牧业产值、工作任务、项目需求、绩效考评等因素,采取切块方式下达到有关市、县(区)。
省农业厅会同财政厅将专项资金在预算执行前一年的11月底前提前下达到有关市县。确实无法提前下达的,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年度预算后的60日内下达。
由设区市转下达的资金,设区市农业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应在省级资金下达后30日内将资金下达到有关县(市、区)和相关单位。
县级农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申报、审批、制订项目具体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抓好项目事中事后的检查、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并会同财政部门做好项目验收、资金拨付、监管等工作。
第十条 采取项目法分配的资金按照以下程序审批:
(一)省农业厅、省财政厅根据农业工作任务和预算安排情况,于预算执行前一年的9月底前联合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明确申报要求。
(二)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文件要求向同级财政、农业主管部门申报项目。
(三)县级财政、农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筛选后,于预算执行前一年的10月底前联文将申报材料和资金申请报告报送省财政厅、农业厅。
(四)省农业厅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遴选(对需要组织评审论证的,可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会同省财政厅确定当年补贴资金分配方案,并在预算执行前一年的11月底前提前下达到有关市县。确实无法提前下达的,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年度预算后的60日内下达。
(五)县级财政、农业主管部门收到预算文件后,应当在30日内将预算下达至项目实施单位。需检查验收后拨款的项目可先预拨部分资金,待验收合格后清算拨款。项目实施过程中确需变更的,由县级农业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进行审核、批复,并报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备案。
第十一条 市县政府应当依法将本级人民代表会议举行30日前收到的上级提前下达转移支付资金编入本级预算。上述时点后收到的上级提前下达转移支付资金,应当通过提前下达下级政府或告知项目主管部门的方式,做好年度预算执行的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申报文件的要求提供申报材料,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不得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不得多头申报。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补助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方式的,市、县(区)农业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本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办法。申请的项目可以是上一年度建成并符合建设标准的项目。
第十四条 市、县(区)农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及时对上年度辖区内所实施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并向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报送绩效评价报告。
第十五条 鼓励市、县(区)加大对现代农业的扶持,有条件的市、县(区)应安排现代农业发展资金,共同推进我省现代农业的发展。
第三章 粮食生产与安全资金
第十六条 粮食生产与安全资金项目包括山垅田复垦与改造工程建设资金、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田间工程项目省级财政配套资金、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补助资金等。
第十七条 粮食生产与安全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向:
(一)山垅田复垦与改造工程建设资金
1.田间排灌工程、防洪工程(挡墙、护岸)、田间机耕路及必要的部份水源工程等农田基础设施建设;
2.项目前期选点、勘察设计、专家评审、技术指导、资料汇编、检查验收;
3.山垅田适度规模流转补贴。
(二)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田间工程项目省级财政配套资金的使用方向,按照《福建省新增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田间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修订)》(闽发改农业﹝2015﹞252号)执行。
(三)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补助资金
1.贷款利息:承储单位用于解决储备种子收购所占用资金而产生的合法利息;
2.收储费用:承储单位在种子收购和储藏期间发生的相应费用,包括收购费用和管理费用。收购费用包括生产技术指导费、田间去杂费、运输费、交通费、精选加工费、人工费等。管理费用包括标签制作及包装费、水电费、检验费、熏蒸费、损耗费、技术培训费、差旅费、人工费及其它费用等;
3.仓库费用:承储单位用于储备种子仓库租赁、修缮,仓库附属设备及检验仪器的购置、维修费用;
4.转商差价补助:承储单位在储备期满后种子转商时发生的差价补助费用。
第十八条 粮食生产与安全资金采取以下因素分配:
(一)山垅田复垦与改造工程专项资金根据省政府《关于实施山垅田复耕七条措施的通知》分工的任务,结合各地山垅田面积、山垅田流转情况、项目需求等情况进行分配。粮食产能项目县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田间工程项目中已有山垅田复垦改造任务,原则上不再安排山垅田复垦改造项目,只安排山垅田适度规模流转补贴。
(二)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田间工程项目根据上年度的批复情况,省级财政按照中央资金的一定比例给予配套。
(三)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专项资金主要依据承储单位储备的种子数量、所需的仓库面积等因素测算。
第十九条 粮食生产与安全资金的补助对象如下:
(一)山垅田复垦改造工程建设资金补助对象为具体实施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或农业企业;山垅田适度规模流转补贴对象为承接流转山垅田面积100亩以上,并实施山垅田复垦改造项目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或农业企业。
(二)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资金补助对象为承担种子储备任务的承储单位。
第二十条 粮食生产与安全资金补助方式及标准如下:
(一)山垅田复垦改造工程建设资金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山垅田复垦改造工程建设资金补助标准为每亩2500元;山垅田适度规模流转补贴每亩给予一次性补助100元。
(二)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田间工程项目省级财政配套资金采取“当年补上年”的方式,按中央资金的12.5%比例配套。
(三)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资金采取“据实预算、分批下达、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方式,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1.收储费用按种子储备量0.8元/公斤核补;
2.仓库费用按种子储备量区分常温库0.3元/公斤和低温库0.45元/公斤核补;
3.贷款利息按种子储备价格×当年银行贷款月基准利率×13个月核补;
4.转商差价补助按储备种子转商实际差价核补。
第二十一条 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田间工程项目根据《福建省新增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田间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申报,其中省级财政配套资金无需单独申报。
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由承担种子储备任务的承储单位提出申请,经设区市种子管理部门审核后向省种子管理总站申报。
第四章 特色现代农业发展资金
第二十二条 特色现代农业发展资金包括果业发展资金、食用菌产业发展资金、畜禽标准化养殖项目资金、闽台农业合作示范项目资金、富硒农业发展资金。
第二十三条 特色现代农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向:
(一)果业发展资金
1.果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扶持50亩以上果树标准化基地建设(含优新品种、果园基础设施设备、生态栽培物化技术、采后商品化处理设施设备等),以及产品宣传展示、包装设计及配套用具的补助。
2.全省果业发展需要扶持的其他事项。
(二)食用菌产业发展资金
1.食用菌袋栽自动化生产线建设,包括数控自动化装袋一体机、自动化高压灭菌柜、无菌净化接种车间等现代设备设施;
2.食用菌瓶装自动化生产线建设,包括自动化装瓶机、封盖机、挖瓶机、自动化传输设备、自动化高压灭菌柜、无菌净化接种车间等现代装备设施;
3.双孢蘑菇培养料自动化生产线建设,包括一、二次发酵隧道6间以上、装载机、上料机(或打包机)、抛料机、培养料运输车等现代装备设施;
4.规模化食用菌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
5.全省食用菌产业发展需要扶持的其他事项。
(三)畜禽标准化养殖项目资金
1.主要用于养殖场进行标准化改扩建,包括节水设施、清粪设施、漏缝地板、标准化场舍改扩建、自动化环境控制设施和粪污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等。
2.全省畜禽产业发展需要扶持的其他事项。
(四)闽台农业合作示范资金
1.主要用于台湾农民创业园及闽台农业合作推广示范基地田间基础设施建设,台湾农业良种、技术及机械设备的引进、创新及示范推广,两岸农业技术人才交流培训,发展休闲观光、设施精致、生态环保等特色现代农业等。
2.闽台农业合作示范需要扶持的其他事项。
(五)富硒农业发展资金
1.富硒农业发展资金用于富硒种植业产品标准化基地建设(含基础设施设备、生态栽培物化技术、采后商品化处理设施设备等)、产地(产品)硒含量检测等。
2.用于富硒农业发展需要扶持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特色现代农业发展资金的补助对象为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养殖场等农业经营主体,其中闽台农业合作示范县项目由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申请。优先扶持省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和列入规范社名录的农民合作社申报的项目。
第二十五条 特色现代农业发展资金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一)果业发展资金项目,其中:果树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项目,每个补助50万元;产品宣传展示、包装设计及配套用具项目,每个补助50万元;同时承担标准化基地建设和产品宣传展示、包装设计及配套用具的,补助100万元;
(二)食用菌产业发展资金。食用菌袋栽自动化生产线建设项目,每个补助50万元;食用菌瓶栽自动化生产线建设项目,每个补助100万元;双孢蘑菇培养料自动化生产线建设项目,每个补助100万元;规模化食用菌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项目,每个补助30-50万元;
(三)畜禽标准化养殖项目,每个补助30-50万元;
(四)闽台农业合作示范项目,每个补助30-50万元。
(五)富硒农业发展项目,每个补助50万元。
第二十六条 台湾农民创业园示范项目由台湾农民创业园管委会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要求组织申报。
第五章 现代种业发展资金
第二十七条 现代种业发展资金包括农作物新品种试验鉴定示范资金、畜禽品种保护与改良项目资金、茶树种质资源的保护资金、扶持种子企业开展种子育繁推一体化建设资金以及杂交水稻种子生产基地建设资金。
第二十八条 现代种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向:
(一)农作物新品种试验鉴定示范资金
1.农作物新品种区域试验、鉴定与审定。农作物品种试验、鉴定点补助;试验品种转基因检测、DNA指纹检测、品质检测等检测费用;试验技术培训、试验点考察监督、品种现场考察评议、初审与审定会议以及试验资料汇编等补助;
2.农作物新品种展示示范、地方特色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与开发。展示示范片田租、种子、化肥、农药等农资投入、雇工补贴以及现场观摩和品种展示示范相关的其它支出。
(二)畜禽品种保护与改良项目
1.福建省地方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品种资源的调查、收集、保种素材的收集、种群培育、更新,生产性能测定,保种效果监测、系谱档案记录和保种设施设备的完善等;
2.畜禽品种改良。福建省地方品种或引进畜禽新品种(品系、冻精、胚胎等)的专门化品系、配套系的选育与扩繁;畜禽良种引进、推广;人工授精站(点)建设和品种改良设施设备的完善等。
(三)茶树种质资源的保护资金
1.在保护点(资源圃)范围内,完善道路、沟渠、喷滴灌等基础设施以及资源圃整地,设立园内种质资源标识标牌;
2.茶树新品种选育与推广;茶树种质资源基因库DNA指纹图谱建设与维护等。
(四)种子育繁推一体化建设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国家和省级重点种子企业育种设备购置、育种基地配套设施建设、种质资源收集与整理、品种选育试验等。
(五)杂交水稻种子生产基地建设资金主要用于三明市种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种业创新试点示范、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提升科技水平等。
第二十九条 现代种业发展资金的补助对象如下:
(一)农作物新品种试验鉴定示范补助对象为市、县(区)种子部门、科研单位和具体实施农作物新品种试验、鉴定单位。
(二)畜禽品种保护与改良项目补助对象为承担通过国家遗传资源委员会认定和列入福建省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地方畜禽品种保护单位、国家水禽基因库,以及实施畜禽品种改良推广的企业和市、县(区)畜牧技术推广单位。
(三)茶树种质资源的保护资金补助对象为市、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科研院校;
(四)种子育繁推一体化建设专项资金补助对象为省级及以上重点种子企业。
第三十条 现代种业发展资金补助方式及标准如下:
(一)农作物新品种试验鉴定示范、畜禽品种保护改良、茶树种质资源的保护资金采取直接补助的方式。
1.农作物新品种试验、鉴定与审定:按照试验鉴定品种个数、试验品种转基因检测、DNA指纹检测、品质检测个数及相关工作内容据实测算,每个项目补助1-20万元;
2.农作物新品种展示示范及地方特色种质资源保护与开发:按照展示作物种类和品种个数、展示面积测算,每个项目补助10-20万元;
3.畜禽品种保护与改良:畜禽品种保护(含水禽基因库)项目补助10-40万元;畜禽品种改良项目,每个补助10-20万元;
4.茶树种质资源的保护,每个项目补助20万元。
(二)种子育繁推一体化建设专项资金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省级重点种子企业每年补助50万元、国家级“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每年补助100万元,补助期限为两年。
第三十一条 参评省级以上重点种子企业应按照《福建省省级重点农作物种子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申报。
第六章 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补助资金
第三十二条 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补助资金包括农业“五新”(新品种、新技术、新肥料、新农药、新机具)集成推广示范县建设资金、农业“五新”示范点建设资金、再生稻与优质甘薯推广项目资金等。
第三十三条 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补助资金支持内容如下:
(一)农业“五新”集成推广和“五新”示范点建设资金主要用于示范推广农业“五新”,培育示范户和建立核心示范片(点);组织开展推介宣传展示、技术培训、现场观摩、专业技术人员入户(场、社、企)指导;推广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配套建设田间(园地)基础设施;引进新品种,推广新技术,使用新肥料、新农药;发展生态农业等。
(二)再生稻与优质甘薯推广项目资金
1.机收再生稻示范,其中包括品种筛选试验、不同留桩高度试验、催芽肥不同施肥量试验等;
2.甘薯品种引进、筛选比较试验、小象虫防治和因地制宜进行轻简化栽培试验示范;
3.种子(种苗)、肥料、药剂等示范片建设所需的物化投入补助和机耕机收机插等社会化服务补助;
4.项目示范点开展培训、技术指导、现场观摩。
第三十四条 农业科技创新及推广补助资金的建设主体为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农业事业单位、农业科研单位、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等。
第三十五条 农业科技创新及推广补助资金采取直接补助的方式。补助标准如下:
(一)农业“五新”集成推广示范县建设,每个补助30万元。
(二)农业“五新”示范点建设,每个项目补助10-30万元。
(三)再生稻生产与优质甘薯推广,每个项目补助10-20万元。
第七章 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培育资金
第三十六条 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培育资金包括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建设补助资金、农民合作社发展补助资金和省级家庭农场示范场补助资金。
第三十七条 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培育资金支持内容如下:
(一)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建设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省级示范社(联合社)改善生产设施,发展农产品加工,提升生产能力建设;实施农业标准化生产、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进行品牌建设和市场营销;开展信息化建设;实施培训等。
(二)农民合作社发展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开展规范化建设的农民合作社发展合作社联合社;市场营销、品牌培育;农产品质量标准认证和标准化生产;农产品加工设备、农业机械、农产品运输购置等。
(三)省级家庭农场示范场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省级示范场农业基础设施和栽培设施建设、仓储冷链设备购置、土地流转租金补贴、市场营销,以及开展商标注册、标准化管理、品牌创建等。
第三十八条 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培育资金的扶持对象为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联合社)、省级家庭农场示范场、开展规范化建设的农民合作社。
第三十九条 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培育资金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的扶持方式。补助标准如下:
(一)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建设补助资金,分三档补助:合作社成员200户以上的补助25万元、100-200户的补助20万元,100户以下补助15万元。
(二)农民合作社发展补助资金,每个补助不超过10万元。
(三)省级家庭农场示范场补助资金,每个补助不超过10万元。
第四十条 受扶持的农民合作社应当向全体合作社成员公开、公示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补助的家庭农场需提供购买生产资料发票、生产性贷款合同及银行收取的利息清单等证明。
第八章 农业农村信息化资金
第四十一条 农业农村信息化资金包括信息进村入户建设、12316农业信息服务、农村固定观察点补助等。
第四十二条 农业农村信息化资金支持内容如下:
(一)信息进村入户建设资金主要用于村级信息服务站的基础设施建设、仪器设备购置;农业信息采集、信息员培训等。
(二)12316农业信息服务资金主要用于12316平台建设和运行维护;12316呼叫中心、乡村服务站软硬件配备;12316农业服务窗口建设、宣传服务等。
(三)农村固定观察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固定观察点记账户、辅导员、辅助调查员误工补贴;农村观察点调查日常工作经费和业务培训等。
第四十三条 信息进村入户建设、12316农业信息服务补助资金的建设主体为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村固定观察点补助资金补助对象为省农业厅确定的农村调查长期固定观察点。
第四十四条 农业农村信息化资金采取直接补助方式。补助标准如下:
(一)信息进村入户建设资金,按照县(市、区)所辖村委会数量等因素测算,每个县补助80-120万元。
(二)12316农业信息服务资金
1.12316平台建设和运行维护、12316县级专家席和乡村服务站软硬件设备,由省级统一采购;
2.全省12316农业服务窗口建设,每个补助10万元。
(三)农村固定观察点补助资金根据农村固定观察点记账户、追记户户数和调查任务等因素测算。
第九章 绿肥及商品有机肥示范推广资金
第四十五条 绿肥及商品有机肥示范推广资金包括冬种绿肥补贴资金、商品有机肥示范补贴资金以及示范推广。
第四十六条 绿肥及商品有机肥示范推广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向:
(一)冬种绿肥补贴资金主要用于购买绿肥种子补贴,商品有机肥示范补贴资金主要用于使用商品有机肥补贴。
(二)绿肥及商品有机肥示范推广的示范片建设以及物资采购、发放等管理支出。
第四十七条 绿肥及商品有机肥示范推广资金的补贴对象为示范农户、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种植业)等农业经营主体。
第四十八条 绿肥及商品有机肥示范推广资金采取物化补助和直接补助方式。补贴标准如下:
(一)冬种紫云英绿肥补贴,每亩补贴30元,以每亩1公斤用种量计算,统一采购。若有结余资金,用于示范片建设。若每公斤紫云英种子的价格超过30元,以每亩补贴30元为限。
(二)商品有机肥示范补贴,在耕地上每亩使用商品有机肥达到250公斤的,每亩给予补贴50元。
第四十九条 冬种紫云英绿肥种子由县(市、区)农业部门统一采购和发放;商品有机肥示范补贴实行自主购肥、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补助对象购买的商品有机肥必须取得福建省肥料登记证。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间,省农业厅应当按照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进行跟踪监督和绩效评价,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根据需要,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实施。省财政厅对绩效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五十一条 项目市、县(区)农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及资金使用成效的监督检查和总结分析,并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专项资金应按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禁止用于一般性业务费和“三公”经费支出,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专项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申报单位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农业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申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应当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和同级农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厅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福建省现代农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闽财农〔2016〕3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