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宁德市委组织部 宁德市科学技术局 宁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德市厦门大学产学研资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08-03 09:38 来源:宁德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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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市科〔2016〕55号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科技局、财政局,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组织部、社会事业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与厦门大学产学研合作,根据《宁德市人民政府、厦门大学战略合作协议》及补充备忘录,中共宁德市委组织部、宁德市科学技术局、宁德市财政局制定了《宁德市厦门大学产学研资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宁德市委组织部   宁德市科学技术局   宁德市财政局

        2016年8月3

宁德市厦门大学产学研资助经费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宁德市人民政府、厦门大学战略合作协议及补充备忘录,设立“宁德市厦门大学产学研资助经费”(以下简称经费)。为进一步规范对经费的管理,充分发挥经费的引导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目的是为引导企事业加强和厦门大学产学研合作,以项目资助的形式,鼓励厦门大学科技人员到宁德市开展技术创新活动,解决行业、企业关键共性技术难题,加速科研成果转化,推动产业科技进步,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氛围。

第三条 宁德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大学科技处负责组织项目的申报和评审,并提出年度资助项目和经费安排,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跟踪管理。

第二章资助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经费的主要资助对象为宁德市与厦门大学的产学研合作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合作申请并且获得批准立项的各类纵向科技项目、已经签订科技合作合同并且已经正式启动的横向科技项目、已完成技术方案制定拟开展合作的科研项目。

第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具有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基本技术装备;

3.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

4.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5.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

6.项目负责人(一般应是厦门大学的科技人员)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用于项目的研究工作,项目原则上应能在其法定退休前完成,其同期主持的科技计划项目原则上不超过1项。

第三章项目申请、评审与立项

第六条 结合宁德市产业和技术发展需求,宁德市科学技术局与厦门大学科技处联合发布《关于组织推荐宁德市厦门大学产学研资助项目的通知》,指导项目组织与申报工作。

第七条 厦门大学科技处对申请资助的项目及其有关申请资料进行初评,向宁德市科学技术局提出书面初评意见。

第八条 宁德市科学技术局对初评通过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并审查其项目预算的合理性,提出资助项目和经费安排,报宁德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每年度计划安排5个项目,每个项目的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10万元。

第九条 经审定的项目由宁德市科学技术局、宁德市财政局联合发文。宁德市科学技术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宁德市财政局按相关规定拨付经费。

第四章项目实施和经费管理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在收到资助通知后十天内到厦门大学科技处签署《宁德市厦门大学产学研资助经费项目承诺书》,承诺努力作到保质保量完成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各项任务;承诺在完成项目过程中,自觉接受宁德市科学技术局或其指定相关机构组织的检查;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签订承诺书者视为自动放弃资助。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项目申请书、专家论证意见和项目任务书的要求,落实自筹经费等实施条件,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并定期向宁德市科学技术局和厦门大学科技处报送项目实施及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或其他合理情形,需对项目的研究目标、内容、计划进度等作变更时,由项目承担单位在任务书规定期限内提出变更申请,厦门大学科技处提出审查意见,宁德市科学技术局审核同意后调整项目计划并变更任务书。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任务书约定实施的,按照任务书规定的相关条款处理。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经费,加强项目经费管理和核算。资助经费与自筹经费等统一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挪用、挤占及骗取资助经费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项目结题验收

第十五条 项目的结题工作由宁德市科学技术局或其委托的相关机构组织进行。

第十六条 项目结题可采用验收或评审。对于确因不可抗力的因素或其他合理情形,致使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可以中止或撤销。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形式包括:会议验收、现场验收、简易验收等。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以批准的项目任务书为基本依据,对是否完成任务书约定的内容和目标、应用效果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作出客观、实事求是的评价。

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验收通过”、“验收不通过”。

第十九条 项目评审按相关管理办法办理。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任务书规定时间内提交项目验收申请表和有关验收材料,经厦门大学科技处审核后报送宁德市科学技术局。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项目验收,应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任务书;

2.项目验收申请表;

3.项目总结报告内容一般应包括:(1)项目合同或任务书规定的任务、考核目标及主要技术与经济指标;(2)对项目考核目标调整情况的说明(如无调整此项可不写);(3)项目任务完成情况综述;(4)项目实施选择的技术路线和关键技术的科学性、先进性和创新性阐述;(5)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获取情况;(6)项目成果应用与转化情况;(7)在人才培养、团队建设、组织管理等方面情况;(8)存在问题及经验总结;

4.项目经费总决算表(购置科研设备的需列出设备名称及其费用的详细清单);

5.其它必要的附件和证明材料。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费由宁德市人才专项经费中支出。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宁德市科学技术局、宁德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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