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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政办〔2016〕1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宁德市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3日
宁德市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八条措施》(闽政〔2014〕54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支持现有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提升壮大
(一)对现有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年度环比新增地方税收100万元以上的,按新增额的50%予以奖励,单个企业享受包含该奖励额在内的各类奖励和补助金额的总和,不超过企业对地方税收产生的贡献额。对工业设计、工艺美术研发设计、建筑设计、软件设计企业,年度环比新增地方税收50万元以下的,按新增额的70%予以奖励;年度环比新增地方税收50~100万元的,按新增额的60%予以奖励;年度环比新增地方税收100万元以上的,按新增额的50%予以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资金由受益县(市、区)财政承担,奖励期限至2018年。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二)推动落实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与工业同价,支持创意和设计优势企业根据产业联系,打造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产业集团和产业联盟。
责任单位:市物价局、经信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三)支持制造业龙头骨干企业组建或与高校、科研机构、专业设计单位共建工业设计中心,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专项奖励,奖励资金由受益县(市、区)财政承担;鼓励制造业龙头企业剥离工业设计部门,成立独立运营的工业设计企业。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四)将加快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等内容纳入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引导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延伸服务领域,与相关企业开展产业化合作,增强文化产业辐射渗透力。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二、扶持新办或新引进文化创意企业加快发展
(一)对新办或新引进的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现有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变更注册地的,不视为新办或新引进企业),根据企业类型、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划分不同档次,可给予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5%~8%的开办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资金由受益县(市、区)财政承担,从企业开办后对地方税收贡献额中分年度安排。补助期限至2018年。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二)企业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各县(市、区)可视财力情况对其给予一定比例的租金补助;企业新建或购置自用办公房产的,自新建成或购置之月起3年内,可按该房产实际入库的房产税的30%~4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享受的办公用房补助最高累计不超过100万元,补助资金由受益县(市、区)财政承担,从企业开办后对地方税收贡献额中分年度安排。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住建局、国税局、地税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三)企业开办后,若开办当年对地方税收有贡献,按该贡献额的8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资金由受益县(市、区)财政承担,奖励期限至2018年。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四)企业开办后,其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地方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部分,前2年可全部免收,后3年减半征收。
责任单位:市物价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五)推进文化等服务业领域有序开放,放开建筑设计领域台资、外资准入限制。
责任单位:市文广新局、住建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六)对新办或新引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的优惠政策,各地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出台实施细则。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三、加快文化创意企业集中区建设
(一)充分利用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腾退土地,发展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产业。对利用城市中心的老厂房、旧仓库、传统文化街区等存量房产资源和可利用的历史建筑进行保护性改造和开发、建设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集中区的,涉及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至2018年底实行“即征即奖”;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改变用途的,按照“三旧”改造政策,经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逐步推行入驻集中区、取得5年以上经营权的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其经营权可申请抵押贷款。
责任单位:人行宁德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国土局、住建局、国税局、地税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二)实施产业龙头促进计划,大力推进智能制造,主动对接“数控一代”,扶持壮大一批省市级龙头企业、省级高成长企业。推动建设一批具有一定规模的特色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推动中小文化创意企业集聚发展,形成产业集群。推进坦洋工夫中国红茶文化产业园、宁德工艺博览城、盈盛号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珍华堂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等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建设。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经信委、文广新局、文改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四、加大文化创意企业的金融服务力度
(一)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支持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金融产品,支持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纳入“万家小微企业成长贷”、“小微企业助保贷”等服务范围。推动信贷产品创新,保障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融资需求。发挥各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引导作用,创新扶持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方式。积极争取福建省文化产业投资基金投入,为我市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提供股权融资支持。整合我市实力强的资产评估公司、律师事务所等文化中介服务资源,增强对创意和设计企业的专业化服务能力。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行宁德市中心支行、财政局、文改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二)鼓励金融机构拓展贷款抵(质)押物范围,探索开办版权质押贷款业务,完善无形资产和收益权抵(质)押权登记公示制度。引导各级政府主导的融资担保机构为创意和设计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服务。
责任单位:人行宁德市中心支行,市经信委、国资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五、强化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人才支撑
(一)对符合我市人才引进条件的高端紧缺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人才,可按其当年在本地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住房和生活补助。补助期限至2018年。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二)鼓励相关行业和产业园区、龙头企业与大中专院校及科研机构共同建立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产业人才培训和实验基地,探索创意和设计与经营管理结合的人才培养新模式,培养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急需的专门人才。对培训和实验基地按其承担的培训任务给予适当补助,补助资金由受益县(市、区)财政承担。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经信委、国资委、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三)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 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其中,经认定为动漫企业、软件企业、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职工培训费用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政策执行期限至2018年。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经信委、地税局、国税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四)优化专业设置,鼓励大中专院校和科研院所加强专业(学科)建设和理论研究。鼓励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培养纳入职业教育体系,重点建设一批民族文化传承创新专业点,培养一批具有文化创新能力的技术技能人才。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文广新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五)鼓励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人才通过福建省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绿色通道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将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领域人才需求列入我市年度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对符合指导目录条件引进的人才,享受生活津贴等相应待遇。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六、支持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自主创新和品牌建设
(一)加强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落实的辅导,对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创意和设计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根据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创意和设计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政策执行期限至2018年。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科技局、国税局、地税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二)健全创新、创意和设计激励机制,完善有利于创意和设计发展的产权制度,加强数据保护,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参与知识产权专业评估运作,对拥有商标权、专利权、版权等核心知识产权的文化创意原创内容生产企业,简化知识产权登记手续,便利抵押登记流程,增加抵押融资贴息支持力度。完善知识产权入股、分红等形式的激励机制和管理制度,促进知识产权的合理有效流通。
责任单位:市知识产权局、工商局,人行宁德市中心支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三)对经福建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在我市开展经营活动的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科技局、国税局、地税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七、扩大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市场需求
(一)支持文化创意市场需求培育和发展。加大对创意和设计产品服务的政府采购力度,逐步提高政府采购中文化创意产品的比重。鼓励企业借助电博会等公共服务平台发布设计需求,将可外包的设计业务发包给设计企业,扩大设计服务市场。鼓励电子商务平台针对创意和设计提供专项服务,帮助小微企业、创意和设计创业人才拓展市场。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商务局、经信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二)落实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对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国家重点鼓励的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对国家重点鼓励的创意和设计产品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商务局、国税局、地税局,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三)发挥消费基础作用。顺应消费需求升级趋势,加快发展“互联网+”,积极培育消费新热点、新模式,促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业发展。加强宣传报道,积极营造全社会支持创新、鼓励创意和设计的良好氛围。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八、建立健全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工作机制
(一)建立健全由市发改委牵头,市直有关部门、高校和行业组织等参与的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工作机制,定期召开工作联席会议,指导和协调全市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工作,构建专项服务平台,跟踪督促政策措施落实。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有关单位。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可结合自身文化创意特点、产业优势和资源禀赋,制定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专项规划或行动计划。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