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中间八大块 > 政策解读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15-08-07 15:40 来源:宁德市财政局
加大字体 缩小字体 收藏 打印
2 惠民 宁政 宁政[2014]12号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财政局 宁德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2013]49号)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是为处理好建设与举债、债务规模与偿债能力的关系,强化“权责利相结合,借用还相统一”的约束机制,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规范政府性债务举借、使用、偿还行为,防范政府性债务风险。 地方政府(含政府部门和机构,下同)、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等举借需财政性资金偿还的政府性债务,应按要求编制债务年度收支计划。 1、债务单位举借需财政性资金偿还的政府性债务,应按要求编制债务年度收支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批准。债务年度收支计划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未列入债务年度收支计划的项目,不得举借由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                     2、债务单位在债务年度收支计划内举债,应先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财政部门对债务单位的举债是否纳入年度收支计划、是否确有财政性资金偿还来源、债务风险是否可控等进行审核。 1、年初,债务单位报送年度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                2、执行中,债务单位在债务年度收支计划内举债,应报送举债申请。 对符合条件的举债申请,财政部门下发融资举债核准通知,债务单位据此向有关部门(单位)申请举借政府性债务。 每年公布一次 2832907                 2822528 ys2822528@164.com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