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ND00112-0200-2023-00207
  • 发文字号: 宁财农指〔2023〕48号
  • 发布机构: 宁德市财政局
  • 生成日期: 2023-12-20
  • 标    题: 宁德市财政局 宁德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市级财政衔接推进 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
  • 有 效 性: 有效
宁德市财政局 宁德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市级财政衔接推进 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
宁财农指〔2023〕48号
发布时间:2023-12-25 17:28
  各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四个不摘”精神和省、市关于抓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的部署要求,现提前下达2024年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1900万元,详见《2024年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分配表》(附件1),款列“2130599—其他巩固脱贫衔接乡村振兴支出”预算科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内容和补助标准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安排900万元,主要用于3个方面:
  1.支持脱贫户自主经营、自主创业,发展特色优势农业和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农家乐”)、森林旅游、电子商务、流通配送、手工业加工、商品销售等项目。每户(或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0元。
  2.支扶帮扶带动脱贫户的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带动脱贫户5户以上),带动脱贫户发展生产、稳定就业。每带动一户补助5000元,每个经营主体(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统筹用于脱贫户脱贫产业帮扶保险所需市级配套资金(市级按18%予以补助)和“防止返贫救助资金”的资金池补充。
  (二)衔接推进乡村产业振兴。安排1000万元,主要用于支持巩固脱贫成果任务较重的乡村(除原乡村振兴试点村、原乡村振兴实绩突出村和乡村振兴示范村外)加强乡村产业发展及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每村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二、抓好工作落实和项目资金管理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宁德市财政局、宁德市农业农村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宁德市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农〔2021〕33号)规定,切实抓好衔接资金的规范监管。
  (二)各地要贯彻落实《中共宁德市委办公室、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市领导挂钩联系乡镇帮扶产业薄弱村工作的通知》(宁委办〔2019〕48号)、《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老区基点行政村乡村振兴七条措施的通知》(宁政办〔2021〕61号)文件精神,在项目安排、资金投入方面向产业薄弱村、老区基点村倾斜。同时,按照《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宁政文〔2018〕266号)要求,做好剩余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有关工作。
  (三)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要从“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选择。各地要做好项目库的项目储备和入库管理等工作,及时录入资金项目,加强项目跟踪监督,不断提高项目库建设质量。
  (四)各地要尽快下达衔接资金,提高使用效率,资金安排方案和绩效目标请于2024年1月30日前报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备案;要抓好衔接资金日常监督跟踪、乡村振兴(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平台的录入、绩效目标管理和绩效监管工作,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1.2024年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分配表
     2. 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
  宁德市财政局              宁德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12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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