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德市农业农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财规〔2024〕5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茶产业发展中心、农业机械化发展中心,古田县食用菌产业发展中心,市茶产业发展中心、农业机械化发展中心:

  为了规范宁德市农业农村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宁德市委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宁委发[2013]7号)和《宁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政[2014]5号)有关规定,特制定《宁德市农业农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德市财政局 宁德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4月29日

  

  

  宁德市农业农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宁德市农业农村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宁德市委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宁委发[2013]7号)和《宁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政[2014]5号)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宁德市农业农村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扶持农业生产发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茶产业发展和食用菌产业发展等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农业农村局共同管理

  (一)市财政局履行下列管理职责:安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审核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会同市农业农村局下达专项资金;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绩效监控、评价管理,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二)市农业农村局履行下列管理职责:会同市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负责本部门对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执行已经批复的资金支出预算,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按有关规定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三)各县(市、区)有关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履行下列管理职责:根据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方案按时完成所承担的任务,会同财政部门按规定及时拨付专项资金;对辖区内所实施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按照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要求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公开透明:公开、公正、公平的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和资金拨付。接受人大、纪检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二)突出重点:根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农业农村年度工作重点,对农业农村发展重点区域、重点环节、重大产业活动给予重点倾斜,对重大项目给予支持。

  (三)分级管理:明确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要求,强化各项管理制度,分级落实,各负其责。

  (四)专款专用:农业农村发展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的拨付要减少环节,及时足额下达,直接拨付到项目,不得克扣、拖延、挪用和截留。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农业生产发展:优势主导产业发展、农业规模化标准化生产、农业“五新”推广应用、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农村改革、社会化服务组织培育、农机推广、专家咨询、农业技术指导服务等;

  (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现代化农业基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农村道路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建设等;

  (三)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厕所粪污治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提升村容村貌、村庄规划管理等;

  (四)茶产业发展:重点支持茶树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品种结构调整、生态茶园建设、茶园绿色防控、茶叶“五新”推广、产品质量提升、流通体系建设、茶叶品牌建设、茶文化推广、茶旅基地创建、科技研发、人才培养和行业组织开展服务等。

  (五)食用菌产业发展:扶持食用菌新品种引进、驯化和高产高效栽培等技术创新示范与推广,食用菌菌种生产、基地建设、品牌宣传和食用菌产业经营主体建设龙头企业建设以及食用菌专业合作社建设等。

  (六)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农业农村项目专项经费。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列支下列费用:

  (一)不得用于项目实施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劳务费等工资性支出和福利性支出;

  (二)不得用于与项目推进无关的固定资产购置支出;

  (三)不得用于缴纳罚款罚金、偿还债务、购买汽车等;

  (四)不得用于其它与项目无关的支出。

  第七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及单位,向县级有关农业农村部门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不得以同一项目建设内容多头申报。

  第八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承担单位申请的建设项目进行联合审定后,联合行文并附相关材料向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申报。市级项目建设单位直接向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申报。

  第九条 市农业农村局对单位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审核。根据当年年度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额度,分批次提出拟支持项目、支持方式和支持金额的初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茶产业发展中心、农业机械化发展中心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批复意见及时批复建设项目和下达补助金额。

  第十条 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向县级有关农口农业农村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县级有关农口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项目验收。项目验收合格并公示无异后,县级有关农口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市级项目完成后,需要检查验收的项目,由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

  第十一条 对下转移支付专项在确保完成市里下达的任务目标的前提下,可根据本地工作实际,由县级或相关单位根据“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支出范围内统筹使用。

  第十二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及资金使用成效的监督检查和总结分析,并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专项资金,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并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还应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规予以处理。严重违纪违规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宁德市农业农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财农[2021]3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