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宁德市委组织部 宁德市财政局 宁德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财规〔2024〕4号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和省市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探索多样化途径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强化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进一步提升村级集体经济实力。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关于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 扶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委组通〔2023〕24号)、《宁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政〔2014〕5号)有关规定,中共宁德市委组织部、宁德市财政局、宁德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制定了《宁德市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宁德市委组织部   宁德市财政局    宁德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4月8日
  
宁德市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关于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 扶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委组通〔2023〕24号)、《宁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政〔2014〕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省级、市级财政扶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补助资金。
  (一)中央、省级财政扶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补助资金:根据上级政策文件要求,每年确定60个左右村作为扶持对象,每个村补助60万元(其中,中央、省级财政50万元,县财政10万元)。
  (二)市级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强村共富”三年行动(2024-2026年)补助资金:每年安排1000万元,确定3个县(市、区)50个左右村进行重点扶持,每个村补助20万元。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分配下达,扶持对象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县乡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有发展思路、工作规划、具体措施。
  (二)村党组织凝聚力、战斗力强,领导班子好、党员干部队伍好、工作机制好、建设业绩好、农村群众反映好,村集体成员发展意愿强烈、有广泛共识。
  (三)具备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资源、资产、区位、产业基础等条件的村,结合乡村振兴试点示范工作,优先安排。
  (四)村级财务管理规范,能制定规范章程,明确机构职能、成员管理、集体资产经营和财务管理等事项,建立健全重大事项民主决策机制。
  (五)2018年至2022年已获得中央和省级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资金支持的村、年集体经济经营性收入达到50万元以上的村,一般不再纳入此轮扶持范围。
  第二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每年初,各县(市、区)以县为单位提出扶持资金发展项目计划,市委组织部、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联合会商,综合前几批扶持资金安排情况、产业基础、项目实施内容、发展前景等,确定扶持县(市、区)。
  第五条  确定扶持县(市、区)结合选定村实际,认真组织编制实施方案。
  (一)中央、省级财政扶持试点村实施方案由县级组织、财政和农业农村部门联合把关,经县级党委和政府研究同意后上报市级组织、财政和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后,报送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
  (二)市级财政扶持试点村实施方案经县级组织、财政和农业农村部门联合把关上报,由市级组织、财政和农业农村部门审核确定。
  (三)扶持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调整的,由项目所在乡镇(街道)提出调整方案,报县级组织、财政、农业农村部门会商确定,并报市级组织、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第六条 每年11月底前,由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将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提前下达到各县(市、区),项目实施县(市、区)及相关单位应当自收到资金下达文件12个月内完成项目验收和资金拨付。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坚持公开透明、分级管理、专款专用等原则,应用于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不得直接计入村级集体经济年经营性收入,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支出,禁止用于一般性业务费和“三公”经费支出。
  第八条 专项资金由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共同管理。
  (一)市委组织部负责统筹协调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工作;牵头组织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开展项目申报工作,提出专项资金任务清单和使用分配方案;指导实施方案的制定,负责项目建设的指导督促。
  (二)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政策研究,会同市委组织部、市农业农村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审核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审核预算绩效目标,必要时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重点绩效监控、评价;监督和检查专项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
  (三)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履行支出主体责任,编制项目支出预算;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加强绩效运行监控,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按规定公开预算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监督和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跟踪和督查项目进展情况。
  (四)县级组织、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履行管理职责,按时完成所承担的任务,按规定及时拨付专项资金;对辖区内所实施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按照要求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第九条 进一步完善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机制,分配方案经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乡镇党委和政府或县级有关部门审核或备案。村集体收益按规定提取公积公益金后按份额分红,提取的公积公益金优先用于村内公益事业、集体福利。
  第三章  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进行“双监控”,纠正绩效目标执行中的偏差;对于专项资金长期滞留在村级账户的,由财政部门收回,并报同级组织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年度执行结束后,以年度任务和绩效目标为依据,开展绩效评价,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绩效评价材料报送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形成总体绩效评价报告送市财政局。评价结果作为分配预算、调整政策、改进管理的参考和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县级组织、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每年至少联合开展一次自查,逐村梳理专项资金使用、项目建设等情况,并上报市级组织、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
  第十三条 市级组织、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健全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定期会商解决存在的问题;组建调研组,采取随机调研、回头看等方式对专项资金使用、项目建设情况开展抽查,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十四条 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对发现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财政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资金管理使用中,若国家和省级出台另行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农业农村局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