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财政局 宁德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宁德市现代海洋渔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财规〔2024〕3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经发局:
    为加强和规范宁德市现代海洋渔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引导和促进我市海洋经济发展,市财政局、市海洋与渔业局联合制订了《宁德市现代海洋渔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德市财政局     宁德市海洋与渔业局
                                                                                                              2024年3月14日
 
 
 
 
 
宁德市现代海洋渔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现代海洋与渔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宁德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宁委发〔2013〕7号)和《宁德市扶持现代海洋渔业发展的六条措施》(宁委发〔2014〕9号)《关于支持海岛振兴的九条措施》(宁政办规〔2022〕11号)及《宁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政〔2014〕5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现代海洋渔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全市海洋渔业事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海洋与渔业局共同管理。
   (一)市财政局履行下列管理职责:安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审核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会同市海洋与渔业局下达专项资金;组织指导预算绩效管理,加强专项资金监督等;
   (二)市海洋与渔业局履行下列管理职责: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负责对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会同市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执行已经批复的资金支出预算;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等。
   (三)县级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履行下列管理职责:根据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方案要求项目实施单位按时完成所承担的任务,会同财政部门按规定及时拨付专项资金;对辖区内所实施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按照市海洋与渔业局、财政局要求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四)项目实施单位承担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主体责任,负责做好项目管理以及专项资金使用和预算绩效管理等,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负责。
    第四条  专项资金分为对下转移支付部分和留市本级部分。对下转移支付资金主要支持渔业科技推广项目等、留市资金主要支持渔业科技研发与推广示范等。
 
第二章 对下转移支付资金
   第五条 资金支持范围
  (一)渔业科技推广项目。支持水产技术推广体系建设、水产原良种体系建设、渔业科技研发与推广示范等项目。
  (二)现代渔业设施设备项目。支持现代渔业设施,水产品加工、冷藏保鲜和冷链物流设施设备,水产品批发市场,休闲渔业设施建设等项目。
  (三)水产品质量安全及渔业品牌项目。支持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和能力建设、渔业文化、品牌宣传等项目。
  (四)渔业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建设、渔业乡村振兴、海上社区及海上“渔医院”建设、水产养殖尾水监测和处理等项目。
  (五)提高全市海洋渔业安全生产能力,联合开展市县渔业防灾减灾活动。
  (六)支持市委市政府和上级确定的渔业产业发展重点项目。
    第六条 资金提前下达。每年11月30日前,市财政局会同市海洋与渔业局将下一年度转移支付预计数按规定比例提前下达相关县(市、区),剩余资金待市人大批准预算后六十日内正式下达。
    第七条 资金申报审核。对下转移支付资金采取项目申报立项的方式,由市海洋与渔业局、财政局拟定项目申报指南。项目申报单位在申报指南规定的时限内,向项目单位所在县(市、区)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及报送相关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县(市、区)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认真组织项目初审,并进一步核实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同时联合行文向市财政局、市海洋与渔业局申报。
    第八条 资金分配下达。市海洋与渔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根据年度预算资金额度,最终确定补助项目和补助资金额度,在市海洋与渔业局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予以支持。市财政局会同市海洋与渔业局另行发文对提前下达或者预下达资金进行调整分配。
若出现已确定的补助项目需调整的,须由县级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项目调整申请报市海洋与渔业局、财政局审核批复,最终确定是否予以调整或者收回项目补助资金。
    第九条 项目验收。专项资金除事业单位科研项目可以采取先预拨后验收的方式,其他对下转移专项采取“先建后补”的补助方式,项目实施单位在完成所有建设任务后,向所在县(市、区)、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县级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验收,对验收合格的项目,由县级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予补助。验收报告报送市海洋与渔业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章 留市本级资金
   第十条 资金支持范围
  (一)渔业科技研发与推广示范、产业规划和相关标准编制、渔业发展战略研究及决策咨询、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质量安全宣传培训和监管、渔业文化和品牌宣传推介、水产品展示展销、渔业资源环境调查评估和修复等项目。
  (二)市级海洋生产总值核算、海洋经济活动单位名录更新工作。
  (三)海洋蓝碳研究、渔业碳汇调查与评估。
  (四)市委、市政府决定的其他海洋与渔业相关事项。
   第十一条  资金分配方式。留市本级资金采用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确定,主要用于支持市直部门和市属单位所承担的各项海洋与渔业发展工作任务,原则上在每年6月30日前分配完毕。
   第十二条 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范围的,按照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项目完成后,需验收的项目由市海洋与渔业局联合市财政局负责组织验收。验收结论分为:验收合格、验收基本合格、验收不合格。
对验收基本合格或者不合格的项目,可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整改期限,由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重新提出验收申请,市海洋与渔业局联合市财政局重新确定验收结论。对最终结论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项目,收回项目结余资金,并视情清算收回已拨付的资金。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资金监督
    第十四条 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县(市、区)、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以及有关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在年度终了1个月内将绩效评价报告报送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按要求合理设置项目绩效目标,加强预算绩效监控,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形成绩效报告,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完成专项资金政策、改进管理以及下一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公开透明:公开、公正、公平的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和资金拨付。接受人大、纪检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二)突出重点:根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现代渔业年度工作重点,对我市现代渔业研发、试验、示范推广等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三)分级管理:明确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要求,强化各项管理制度,分级落实,各负其责。
   (四)专款专用: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的拨付应减少环节,及时足额下达,直接拨付到项目,不得克扣、拖延、挪用和截留。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不得列支下列费用
   (一)不得用于项目实施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劳务费等工资性支出和福利性支出;
   (二)不得用于与渔业生产设施无关的固定资产购置支出;
   (三)不得从项目资金中提取管理费;
   (四)不得用于购买或修建楼堂馆所、缴纳罚款罚金、偿还债务、对外投资、购买汽车等;
   (五)不得用于其他与项目无关的支持。
    第十七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市海洋与渔业局和市财政局不定期了解项目执行情况、监督检查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除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外,取消今后五年内享受专项资金补助的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擅自变更补助项目内容的;
   (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
   (四)不按规定上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海洋与渔业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宁德市现代渔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宁财农〔202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