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财政局 宁德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宁德市市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财规〔2023〕6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文体和旅游局,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社会事务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推动文旅融合,促进我市文旅经济高质量发展,市财政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对原宁德市市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宁德市市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德市财政局         宁德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3年1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德市市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专项资金导向作用,促进我市文旅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宁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政〔2014〕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文旅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我市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政策,按照“做大做强做优文旅经济”的总体工作思路,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坚持公开公平、择优扶重、绩效导向的原则,加快推进我市文化和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执行期限为3年,从2024年到2026年。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宁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宁德市文化和旅游局(以下简称“市文旅局”)共同管理,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政策研究,会同市文旅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撤销和申报等事项的审核工作;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执行和开展绩效管理工作;监督专项资金支出活动,并对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相关管理工作;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市文旅局会同市财政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执行已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负责对专项资金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提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并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跟踪和评价;负责对执行期满或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各县(市、区)财政、文旅部门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下达,监督专项资金支出活动;配合当地文旅部门做好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实施监管、跟踪反馈和绩效考评等工作;
  (二)文旅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组织本地区的项目审核和申报工作,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及时下达资金;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和市文旅局。 
  第二章  资金支持方向和支出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支持方向:
  (一)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课题调研、资源普查、统计调查、市场监管、文旅人才队伍引育培训、数字文旅、文旅科技创新、信息化和标准化建设、旅游品牌评定复核以及对全市旅游发展具有引领、带动作用的其他项目。
  (二)文化和旅游整体形象宣传,境内外(含台港澳)文化和旅游市场开发、交流交往、合作与品牌宣传推广、营销活动、新媒体宣传等。
  (三)省市确立的重点文旅项目、世界地质公园文化旅游节补助、全市文旅经济发展大会、文旅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以及精品旅游演艺、文创、美食节、非遗街区等文旅新业态项目等。
  (四)乡村振兴、乡村旅游、红色旅游以及公共文化服务和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与提升等文旅融合发展补助项目。
  (五)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文旅项目开支。
  第八条 专项资金根据支持内容的不同,可采取项目分配法和因素分配法等方式进行分配。
  第九条 专项资金支出方式包括核拨、补助。 
  (一)核拨。指安排用于市本级文旅工作、品牌宣传及重点文旅项目资金。市直单位申报的项目由市文旅局直接审核。
  (二)补助。指用于对重点文旅项目、文旅融合产业发展等项目给予适当的资金扶持。文旅融合发展补助资金由市文旅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申报,县(市、区)文旅部门和财政部门联文申请。
  第三章  资金申报、审核、下达程序
  第十条 申请核拨方式资金的具体程序如下:
  (一)由市文旅局提出项目经费安排计划及申报材料报市财政局审核;
  (二)市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三)市财政局按照预算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核拨或预拨资金。
  第十一条 申请补助方式资金的具体程序如下:
  (一)项目预审。申报单位向项目所在的县(市、区)文旅、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县(市、区)文旅、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并对项目审核筛选后,联合向市文旅局、市财政局推荐申报。市级项目由申报单位直接向市文旅局、市财政局申报,由市文旅局、市财政局共同开展项目预审。原则上,同一项目不得多头申报,获得补助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二)项目复核。市文旅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进行实地勘查,对重大项目也可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
  (三)市文旅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年度预算资金使用计划和预算绩效目标,共同研究资金分配方案,确定项目补助意见,下发项目核定文件。
  (四)市财政局根据核定文件并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项目单位在我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账证健全、依法纳税,无欠缴税费、无安全生产不良记录,申报截止日之前未在“信用中国(福建)”网站上查询到黑名单记录;
  (三)支持我市文旅事业发展,积极配合各级文旅、财政部门工作,按工作要求及时报送有关资料;
  (四)根据申报通知应具备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十三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材料
  (一)申请核拨方式的资金需要提供:
  1.项目实施计划方案、预算绩效目标材料;
  2.经费预算、采购合同等财政部门审核所需的材料。
  (二)申请补助方式的资金需要提供:
  1.县级财政、文旅部门的联合申请文书(包括请示文件、项目总体情况、项目进展情况、申请资金数量及资金用途);
  2.市级旅游专项资金申请报告书(包括推荐及审核意见、申请表、旅游项目投资情况表);
  3.项目申报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法人代表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和所申请资金保证专款专用的承诺函;
  4.申请50万元以上旅游重点项目补助资金需提供立项、可研文件复印件、项目主体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项目付款凭证复印件、项目建设前后情况对比或施工现场照片等;
  5.对近两年曾获得文旅专项补助的项目应由县(市、区)文旅或财政部门出具项目建设情况的绩效评价意见;
  6.其它要求补充的材料。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市文旅局将细化绩效目标随专项资金同步下达到相关设区市,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双监控”,并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建立健全预算安排与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挂钩的约束机制。市文旅局对专项资金绩效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
  第十六条 县(市、区)文旅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对绩效评价和检查中存在的问题认真抓好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备市文旅局、市财政局。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应按照规定的范围和用途使用,并单独核算。专项资金使用中如涉及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对因故终止或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该项目决算完成后,按程序报市文旅局、市财政局审批后,由市文旅局收回结余资金统筹使用。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财经制度,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和核算,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套取专项资金,对涉嫌违法违纪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市文旅局和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项目申报通知等文件视为本办法的具体实施文件。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市文旅局负责解释。原《宁德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财教〔202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