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财政厅 宁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宁德市市级粮食安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财建〔2022〕30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粮储局,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经发局:

  现将《宁德市市级粮食安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德市财政局 宁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2年12月 29 日

  

  宁德市市级粮食安全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粮食安全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全市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粮食安全保障办法》《中共宁德市委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粮食安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专门用于支持引粮入宁、粮食应急保障、扶持粮油企业等粮食安全保障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突出重点、科学分配、绩效导向、公开透明的原则进行分配。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依法下达预算,

  组织预算绩效管理,并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专项资金监督检

  查和财政评价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粮储局负责专项资金部门预算管理,提出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方案;负责专项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负责指导和督促县(市、区)、市储备粮公司做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及时下达市级专项资金,组织预算绩效管理。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财政评价。

  第七条 县(市、区)粮储部门、市储备粮公司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组织本地区的项目审核和申报工作,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下达补助资金,将资金分配结果按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并将绩效评价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各县(市、区)粮储部门应汇总各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后报市粮储局。

  第三章 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 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以下方向:

  (一)“引粮入宁”奖励;

  (二)支持建立粮食应急加工产能储备和粮食应急供应体系;

  (三)支持市本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代储企业低温储粮;

  (四)粮油产业发展,如获评国家级、省级荣誉,品牌专利创建等;

  (五)支持粮食物流体系、信息化平台和集散批发市场建设以及改善粮油仓储设施条件;

  (六)支持市本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代储企业参与价格

  保险等其他粮食安全保障补助;

  专项资金在紧急状态应优先用于保障上级部门和市委市政府保供稳市决策部署。

  第九条 “引粮入宁”奖励主要用于奖励从主产省直接调入稻谷和在主产省建立粮食生产基地、投资建设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及粮食加工企业并将粮食运回市内销售的粮食企业。

  第十条 支持建立粮食应急供应体系和粮食应急加工产能储备,主要用于市级粮食储运企业、粮食应急配送中心、粮食应急加工企业、粮食应急保障中心等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建设和资金扶持或补助。

  第十一条 支持粮食物流体系、信息化平台和集散批发市场建设以及改善粮油仓储设施条件,主要用于粮食现代物流产业园、粮油物流枢纽,综合智能仓储、质检、物流等功能为一体的公共仓储设施;建成全省范围有影响力的粮食信息物流网络平台和粮油集散中心、批发交易市场等方面。

  第四章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十二条由各县(市、区)粮储部门、财政部门,市储备粮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审核、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确保完成市级下达任务和绩效目标;并提前做好项目筛选、审核工作,确保按规定及时下达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 由市粮储局会同财政局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印发项目申报指南,明确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方式、标准等,申报指南在发改委门户网站上公开。市粮储局负责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或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委托第三方)、复核、公示等,公示无异议后,提出拟支持项目的资金分配方案和绩效目标。市财政局对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合规性审查后,会同市粮储局下达补助资金和绩效目标。市级项目列入下一年度市粮储局部门已细化支出,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程序拨付项目资金单位。

  第十四条 市粮储局应会同财政局于每年1月31日前下发上一年度资金申报通知,各县(市、区)财政、粮储部门及市储备粮公司根据市级资金申报文件,及时通知相关企业上报申报材料,并将审核后的材料于文件下发日起45日内报送市粮储局,由市粮储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审定后下达资金。

  第五章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县(市、区)粮储、财政部门,市储备粮公司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制度,认真审核、筛选项目,建立项目库,指导督促相关企业按规定使用资金,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第十六条 各级粮储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整改纠正。县(市、区)粮储部门、市储备粮公司应当对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开展绩效自评。在县(市、区)粮储部门、市储备粮公司绩效自评的基础上,市粮储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市级下达绩效目标对县(市、区)、市储备粮公司负责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考核,并抽取部分项目进行现场核查。市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实施重点绩效评价。对绩效评价反映出的问题,要及时跟踪解决、限期整改。要强化绩效结果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粮储部门、市储备粮公司对报送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资金的合法合规使用,以及项目实施进度、实施效果承担主体责任。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规定执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应当严格执行预算公开有关规定。专项资金的结转结余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粮储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期限为3年。《宁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宁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德市引粮入宁奖励办法>的通知》(宁粮储〔2020〕3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