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财政局 宁德市农业农村局 宁德市林业局宁德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宁德市市级种业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财规〔2023〕1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宁德市农业科学研究所:

  为了加强和规范宁德市推进种业振兴行动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引导和促进我市农业经济健康发展,现将《宁德市市级种业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德市财政局 宁德市农业农村局

  

  宁德市林业局 宁德市海洋与渔业局

  2023年4月25日

    

  宁德市市级种业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宁德市市级种业振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推进种业振兴计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宁德市市级种业振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2023-2025年度预算安排的用于扶持宁德八大特色农业种质资源库(场、区、圃)建设和宁德市农业生物种质资源库建设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安排下达。

  第四条 市财政局履行下列管理职责:安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审核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会同市农业农村局、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下达专项资金;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必要时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重点绩效监控、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按政府公开条例及时公开对下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结果。

  第五条 市农业农村局、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履行下列管理职责: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方案;提出专项资金实施方案和使用分配方案;会同市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及时纠正,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按规定公开预算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

  第六条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林业、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履行下列管理职责:农业农村、林业、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应根据专项资金实施方案,按时完成所承担的任务,会同财政部门按规定及时拨付专项资金;对辖区内所实施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按照市农业农村局、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财政局的要求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第七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单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企业是专项资金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应对项目申报实施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八条 宁德市农业生物种质资源库建设项目支出,主要用于宁德市农业科学研究所开展市级农业生物种质资源库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建设、相关材料、仪器设备购置、及其他工程建设费用等。

  第九条 畜禽种业项目支出,主要用于宁德市地方畜禽品种抢救性保护、保护场建设,包括畜禽种群培育、更新、遗传材料采集保存、生产性能测定、保种效果监测及鉴定评价、系谱档案记录和基础设施完善、生产设备和运输工具的更新换代、畜禽良种引进、改良及推广宣传等。

  第十条 地方特色农作物种质资源项目支出,主要用于一是种质资源保护点建设。主要补助环节为隔离、警示、排灌、繁育、仪器、道路等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及设备购置;二是种质资源提纯复壮、示范推广。主要补助环节为围绕提纯复壮及配套技术研究等工作,包括田间试验示范、提纯复壮原种生产、整体评价成果鉴定、示范推广应用及宣传等相关支出。

  第十一条 食用菌种质资源项目支出,主要用于地方特色品种的保存,保护场地建设,包括老品种提纯复壮、新品种收集、品种特性观察测定、档案收集记录和保护地基础设施建设、保藏和试验设备更新、良种选育及示范推广等。

  第十二条 林业种质资源项目支出,主要用于开展乡土林竹花卉和林下特色种质资源收集、保护和研究,修建种质资源库基础设施,进行种质资源抚育管理以及苗木培育等。

  第十三条 水产种业项目支出,主要用于宁德市地方特色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建设隔离暂养池、增氧系统、病害检测系统等相关养殖设施,开展野生群体调查、采集、暂养、保活、驯养及种质监测、鉴定,建立野生种质资源库。

  第十四条 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相关种业扶持项目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市农业农村局、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和市财政局结合年度专项资金预算以及各地种业产业发展的情况下达年度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分为对下转移支付部分和留市部分。

  对下转移支付资金采用因素分配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由市农业农村局、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根据各地种业发展情况以及工作任务、绩效因素,提出年度种业发展资金的工作重点和实施方案,会同市财政局研究确定资金分配方案,于执行前一年年底前提前下达到各县(市、区),确实无法提前下达的,在市人大批准预算后的60 日内将专项资金切块下达至有关县(市、区)。

  留市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宁德市农业科学研究所开展宁德市农业生物种质资源库建设,采取项目法确定具体支持项目和补助金额,原则上在每年6月30日前分配完毕。

  第十七条 市、县(区)农业农村、林业、海洋与渔业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分配资金、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不得申请专项资金。

  第十八条 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不得以中介机构名义代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接向政府相关部门申报资金项目,不得通过中介机构在上下级政府部门之间和同级政府相关部门之间运转申报材料,不得将财政补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不得将中介服务收费与财政资金补助额度挂钩。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除宁德市农业科学研究所承担的项目可采取先预拨后验收的方式,其他对下转移支付项目采取“先建后补”的补助方式,项目实施单位在完成所有建设任务后,向所在县(市、区)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项目,由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予补助,验收报告报送市级两部门备案。宁德市农业科学研究所承担项目由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组织验收。

  项目实施县(市、区)及相关单位应当自收到资金下达文件的12个月内,或按照项目主管部门制定的实施方案规定的建设期限内完成项目验收及资金拨付。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时,需报市财政局和市直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对因故撤销或者停建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做出经费决算上报市财政局和市直项目主管部门核批,剩余资金如数退回市财政局,作为专项资金滚动使用。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林业、海洋与渔业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专项资金,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林业、海洋与渔业等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及市级项目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包括组织项目申报、开展专家评审、论证等,合理确定补助标准、补助条件、明确补助资金申请、分配和拨付程序,加强和规范资金管理。

  宁德市农业科学研究所承担项目应分年度制定项目实施方案,负责按计划实施项目和规划使用补助资金,确保补助资金专款专用。

  第四章 资金管理监督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绩效管理,获得专项资金的县(市、区)及市属单位负责对所获得的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形成绩效评价报告,并在下一年度的9月30日前报送市农业农村局、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市农业农村局、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形成绩效评价总报告送市财政局。未报送绩效评价报告的县(市、区)及相关单位,市农业农村局、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市财政局将在以后年度不安排或少安排专项资金。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种业振兴项目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等。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区)及相关单位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资金使用单位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应当按照国务院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