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财政局 宁德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宁德市农村人居环境分类晋级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财规〔2023〕3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宁德市农村人居环境分类晋级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制定了《宁德市农村人居环境分类晋级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宁德市财政局 宁德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2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德市农村人居环境分类晋级

  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宁德市农村人居环境分类晋级奖补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村人居环境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宁德市农村人居环境分类晋级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农村人居环境分类晋级年度考核成效前三名的县(市、区)的奖补资金,每年500万元。

  第三条 奖补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农村人居环境分类晋级专项行动年度考核结果”相关文件,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安排下达。

  第四条 市财政局履行下列管理职责:安排奖补资金年度预算;审核奖补资金分配方案;会同市农业农村局下达奖补资金;加强奖补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必要时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重点绩效监控、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按政府公开条例及时公开对下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结果。

  第五条 市农业农村局履行下列管理职责:提出奖补资金年度预算方案;提出奖补资金使用分配方案;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奖补资金;编制奖补资金绩效目标,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及时纠正,组织开展奖补资金绩效评价,按规定公开预算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

  第六条 相关县(市、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履行下列管理职责: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根据奖补资金项目实施方案,按时完成所承担的任务,会同财政部门按规定及时拨付奖补资金;对辖区内所实施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按照要求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第七条 获得奖补资金补助的单位是奖补资金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应对项目申报实施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资金主要用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补短板项目和机制建设,主要包括:

  (一)农村“厕所革命”、污水治理、垃圾治理、裸房整治和村容村貌整治提升等建设项目;

  (二)组织清理乱堆乱放乱搭建、清理废弃房屋和残垣断壁等“三清一改”等村庄清洁行动;

  (三)建立完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长效管护机制,包括对“红黑榜”“文明积分”“美丽庭院”等工作典型的奖补;

  (四)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九条 奖补资金支持的项目实行绩效管理,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县(市、区)负责对所获得的奖补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形成绩效评价报告,在每个年度的12月31日前报送市农业农村局,汇总形成绩效评价总报告送市财政局。未报送绩效评价报告的县(市、区),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将在以后年度不安排奖补资金。

  第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自收到资金下达文件的年度内完成项目验收和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需要检查验收的项目,由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

  第十二条 奖补资金不得用于接待、娱乐、在职人员工资津贴、奖金补助、乡村楼堂馆所建设等其它与项目无关的支出。奖补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奖补资金,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应根据本办法合理确定补助标准、补助条件,明确补助资金申请、分配和拨付程序,加强和规范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应当加强对奖补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应当按照国务院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执行时间为2022年12月至2026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