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对新冠肺炎患者及防治工作人员的经费保障工作,宁德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先后印发了《宁德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治工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社〔2020〕8号)、《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一次性稳就业奖补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宁人社文〔2020〕20号),并转发省厅相关文件。现对有关政策措施作出解读。
一、财政对确诊患者的医疗费用如何补助?
对于确诊新冠肺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全额补助。
二、财政对疑似患者的医疗费用如何补助?
对于卫健部门新冠肺炎诊疗方案确定的疑似患者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就医地制定财政补助政策实施综合保障,省、市财政视情况予以补助。
三、患者补助的审核流程如何操作?
对于确诊患者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由救治医院按规定从省级下达的疫情防控专项补助中列支,并做好患者救治费用、医保报销情况等统计,由同级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医保、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要求逐级上报至省卫健委审核并报省医保局、财政厅审定后,省级财政以设区市为单位据实结算,设区市再与县(市、区)据实结算。
对于疑似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由救治医院先行垫付,就医地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医保、财政部门审核并结算,省、市财政视情况予以补助。
四、患者使用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未在医保报销目录内的,如何报销?
确诊患者、疑似患者使用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分别符合卫健部门制定的新冠肺炎诊疗方案或疑似新冠肺炎诊疗方案的,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并且不设个人现行自付比例。
五、异地就医的患者如何进行医保报销?
异地就医患者,即参加医保的患者若就医地不在其参保所在地,其医保支付比例按参保地规定执行,不因异地转外就医而调减。
六、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可享受哪些补助?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4号)和《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发放临时性工作补助。
七、哪些人可获得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
医疗卫生机构中,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院感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以及直接参与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
八、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按什么标准发放?
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院感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每人每天300元;直接参与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每人每天200元。工作人员当日累计工作超过4小时,按一天计算;在4小时及以下,按半天计算。
九、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发放时间如何规定?
发放时限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开始至响应终止之间的响应期。政府选派直接参与其他省市疫情防治工作的防控人员,发放时限为其出发日期至返回日期。
十、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如何发放?
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的补助标准先行发放给符合条件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所需资金可从省级下达的疫情防控专项补助中列支。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相关统计台账,包括发放人员数、发放天数、发放标准等,由同级卫生健康部门会同人社、财政部门按月审核,按要求逐级上报至国家卫生健康部门审核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定后,省级财政以设区市为单位据实结算,设区市再与县(市、区)据实结算。
十一、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可否认定为工伤?
在新冠肺炎防控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并确诊为新冠肺炎或因此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十二、认定为工伤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费用如何保障?
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的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十三、认定为工伤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使用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未在工伤保险报销目录的,如何报销?
疫情期间,卫健部门制定的新冠肺炎诊疗方案所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可临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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